這是壹個十分有爭議的問題。在法律上是有爭議的,在於外匯管制方面的相關規則也是有爭議的。退休金或者養老金發與不發,其實都得去看相關措施如何去落實。
依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則,即便退休人員參加了他國國籍,那的確也有資歷去領取的。在第十六條中規則,參與根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根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只需契合上班時交納社保的請求,那麽之後就有資歷領取養老金。另外依照國務院僑務辦公室1985年下發的《關於獲準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參加外國國籍後仍可享用退休待遇的規則》,也是闡明能夠領取的。
固然目前法律上支持,但是這些法律也是與時俱進的,將來在修訂時能否會變卦,尚不得而知。但是假如從常理角度,其實參加他國國籍之後,是應該不具備領取養老金資歷的。想想,壹個人假如放棄中國國籍,參加他國國籍,依照規則,他應該喪失掉我國居民的壹切權益。假如戶口曾經被註銷,那麽他的社保賬戶要不要註銷呢?他的銀行戶頭需不需求向外管局停止匯報呢?退休人士曾經變成他國公民,如何才幹享用我國的社保待遇呢?
但是如今在詳細管理之中,由於各個環節之間的溝通有著障礙,信息並沒有被全部打通。在此狀況下有些人參加他國國籍,但是並不註銷我國國籍,構成了本質性的雙重國籍。有些人即便註銷我國國籍,但僅僅是在公安機關將戶口註銷,在其他機關並沒有繼續消弭。例如銀行要去針對銀行賬戶停止消弭,房產部門要對房屋的持有人性質停止變卦,社保部門應該註銷社保賬戶,醫保部門應該註銷醫保賬戶。
正是由於如此,退休人士參加他國國籍之後,依然能夠在我國領取福利,這其實是不對的。以前說過養老金待遇,固然勞動者在上班時有每月交納養老金,但是退休後的養老金計發和每年上漲,其實是帶著國度福利的性質的。不知這種福利只是針對本國居民的,而不是針對外國居民的。同樣這些參加外國國籍的,在國外又享用了他國的養老社保福利,這不就相當於壹個人享用兩國的福利嗎? Now
當然養老金賬戶中的個人賬戶局部,醫保賬戶中的個人賬戶局部。應當在戶口被註銷後能夠被提取。這是法律中屬於完完整全本人的局部,但是社會統籌發放的局部是不應該再享用的。
將來隨著我國各部門信息壁壘被突破,各項規則被各部門落實執行,置信這種壹腳踩兩船的現象可能就會改動。
另外中國國籍是全世界最難申請到的國籍,人都曾經退休了,在中國生活了大半輩子,為什麽老了老了到外國受那樣罪呢?外面的月亮十分不圓,置信老年人在外國生活的更為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