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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未承擔住宅區物業檢查和消防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物業服務企業服務區域內物品堆積已構成火災隱患,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管理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火災發生時,某機電城室外消火栓無水。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物業的部位和設施進行檢查。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救援工作。因此,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進行適當的維修、養護、保潔、綠化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