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屋面防水工程不少於8年;
2、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防滲漏不少於8年;
3、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及裝飾工程為2年;
4.室內空調、熱水器、冰箱、廚房電器等。以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保修期為準;
5.設計規劃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如房屋建築隊的地基與主體結構工程。
二、物業的責任是:
1,負責各責任區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2、管理進入責任區的車輛,保持道路暢通;
3、負責責任區內公共設施設備的清掃、綠化和檢查;
4、負責責任區內裝飾施工人員的管理;
5.負責接受業主的投訴,收集業主的意見。
三、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
1.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以外,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批準,業主或使用人不得繳納費用。
2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業主可以拒絕支付超過指導價的部分。
3 .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繳納或者少繳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4.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有些擅自提高的業主可能不交。
5.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先行支付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未提供相應服務的,業主可以不支付相應的服務費。
法律依據
建設部發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房屋保修起始期限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向房地產開發商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持續時間少於《條例》確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少於《條例》確定的最低保修期。”因此,房產中介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實際承擔保修工作,保修期以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向房產中介承諾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