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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退還個人醫療證明是否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因此,作為勞動合同的壹部分,無論合同是否解除,個人的醫療證明都應保留在勞動合同中備查。而且用人單位在和妳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已經明確告知個人體檢不退。如果妳當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表示任何異議,就視為同意用人單位的做法。所以妳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拿回妳的個人體檢證明。

其實妳拿回來也沒用。妳的個人體檢表是之前做的。如果去了新單位,除非兩次體檢間隔時間短,否則還得再做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