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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工程1040是國家政策嗎

陽光工程1040不是國家政策。1040陽光工程是新式傳銷組織,其活動方式明顯符合拉人頭、交納會員、發展下線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被確認為傳銷活動。從2007年開始,南寧、武漢、合肥、貴陽等地就有這個組織的成員在活動。

絕大多數從外地來北海來的“淘金客”,都是被這裏壹種叫“資本運作”的項目吸引而來。在當地,這個項目還有另外壹種頗顯氣魄的稱謂:1040工程。“1040工程”簡單說,就是入夥時先交69800元,購買21份、每份3800元的份額,入夥次月,“組織”會退19000元,實際出資額即為50800元。然後妳的任務就是發展3個下線,3個下線再分別發展3個下線,當發展到29人的時候,即可晉升為老總,開始每月拿“工資”,直到拿滿1040萬元,就從“組織”裏出局,完成“資本運作”。

直接發展壹個下線返利6000元,該下線再發展壹個下線對於“投資人”來說屬於間接發展,只能獲得返利1800余元;對於“投資人”來說,只要下線有3人,“投資人”的級別就能升到“經理”,“投資人”就無法再獲得下線發展的返利;等“投資人”直接發展的下線升為“經理”了,“投資人”也不能再獲得其下線發展的返利;但當“投資人”的下線總人數達到28人後,“投資人”的級別就達到“老總”,“投資人”的下線中只要多發展壹個人,就可以獲得返利9800元。下線要想獲得成本和利潤,就只能通過發展下線獲取提成,發展人數越多拿的提成越多,層級達到最高的級別(A4),最終折去各項所謂的費用後會得到1040萬,就是所謂的“1040陽光工程”。

所說的“國家政策”,是北海傳銷“行業”內部對“資本運作”“1040工程”的壹種自我解讀。大意為,由外來人口在北海操作近4年的這個項目,實際是由中央操盤,在北部灣布局,暗中實施的壹個“國家秘密政策”,目的是利用該項目為北部灣吸聚資金,帶動北部灣的經濟發展,實現中國經濟增長的第四極。

以投資“1040陽光工程”、“自願連鎖經營”為名進行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家庭”的模式進行管理,“家庭”中有嚴格的等級和獎罰制度。“家庭”中管理人員壹般以經理為主,分為六大職能總管即大總管、申購主管、自律主管、自律配合主管、能力主管、經晨主管。該傳銷組規定,新人加入時要繳納3800元資格費,3300元為壹個份額。每名成員要申購滿21個份額後才有資格發展下線。參與傳銷人員根據自己申購及發展下線申購累計的份數,可獲得相應的“五級”傳銷業務級別身份。

該傳銷組織采取“五級三晉制”的純資金運營模式,謊稱“1040陽光工程”是受國家政策扶持,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的國家項目,竭力宣傳每個參與人員繳納69800元的全額入門費後,只要發展下線,經過二三年的資金運作後便可賺到1040萬元,從而誘騙新人不斷加入。真相是,所謂的1040萬元的回報根本不存在。

該傳銷組織分為五級三階制,按投資份額分為初級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5個級別。按照投資的份額和下線的人數、級別,分為3個晉升階段:晉升主任、晉升經理、晉升老總。吸納進入體系後成為“投資人”,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達到3人升為“經理”,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達到28人升為“老總”(“老總”也分四個級別:A1高級經理、A2高級經理、A3高級經理、A4高級經理,剛晉升的“老總”稱“新A”)。只有達到“老總”級別才可以接觸到“1040陽光工程”的實體工程,並獲得工程分紅。該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犯罪。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發展人員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非法獲得財富的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讓妳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妳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國家對打著“創業、就業”的幌子,以“招聘”、“介紹工作”為名,誘騙求職人員參加的各類傳銷組織,依法取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