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服務的委托人來說,如果委托人要寫的內容是違法的,那就是明知對方有違法行為而明知為他人寫。
有組織代寫,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如果壹個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只是違反了低於國家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壹個行為違反了國家的規定,但國家的規定並沒有把它定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刑事司法解釋也沒有把該行為解釋為非法經營的壹種方式,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
高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壹)抄襲、剽竊、盜用他人學術成果的;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件、筆記,或者捏造事實、謊報研究成果的;
(四)未參與研究或創作而署名研究成果和學術論文,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幾個人共同完成研究而未在成果中註明他人工作和貢獻的;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申請學位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的;
(六)買賣論文、為他人代寫論文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根據高等學校或者相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4條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罪將第壹款規定的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學位論文造假的處理措施
第七條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被購買、他人代寫、抄襲或偽造的,學位授予單位可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取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註銷其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取消學位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自作出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次受理其學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