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小王認為勞動合同對錄用確認函中的工資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導致其違背真實意思簽訂了勞動合同。2020年9月,小王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某公司依法支付未支付的勞動報酬。
甲公司辯稱,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以勞動合同為依據,其已按照勞動合同和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按時足額支付了勞動報酬。錄用確認函中關於年薪的部分存在筆誤,某公司已向小王說明。
切口
法官
要求
目的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簽署的《錄用確認書》只是雙方達成的初步意向。且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後,勞動合同已明確約定小王的工資待遇,故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以勞動合同為準。
某公司按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向小王支付勞動報酬,但小王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壹年多未提出異議,不合理。現在以用工確認函主張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是不合理的,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最終,法院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就業確認函(俗稱Offer)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未來就業意向達成的初步協議,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要約與勞動合同不壹致的,雙方權利義務以最終的勞動合同為準。
提醒大家職場是新的,
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註意:
1仔細對比勞動合同和要約是否有不壹致的地方。如發現不壹致,應及時向單位提出,否則視為接受勞動合同。
特別註意提出異議的期限。司法實踐中,壹般有兩個工資支付期,即60天,作為對工資待遇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限。
勞動者提出異議時,要註意保留證據,可以通過公司電子商務系統、快遞郵件提交給公司,也可以直接提交給勞動監察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