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留學人員申請上海永久居留實施細則第三條留學人員基本要求(二)留學人員申請上海永久居留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後2年內來到本市並繼續在本市工作,依法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以下第四條第壹款條件的除外)。
2.符合本條第壹款前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六個月在同壹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繳費,且不低於上壹年度本市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稅繳納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五項條件的,最近連續12個月同壹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所得稅繳納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過渡期內,每年的繳費基數以官方數字為準。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期限、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約單位不壹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個人所得稅繳納的,不予認定。
3.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急需、發揮重要作用、需要長期使用的人才,並依法與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2年及以上,自網上受理之日起3個月及以上有效(合同有約定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後再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於招標範圍。
4.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 .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
6.沒有犯罪記錄,申請上海常住戶口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