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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要滿足什麽條件才能落戶上海?

(壹)在上海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

2.在中國境內“211”高校取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中科院直屬及研究生培養單位碩士學位按“211”高校畢業生執行),在中國境外高校取得碩士學位;

或者在國內非“211”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在世界500強大學獲得碩士學位;

或者在國(境)外大學(不含專科和HND)獲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的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和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超過1年;

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畢業生應同時取得國內外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不包括專科起點和HND)。

4.在國內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出國留學、做訪問學者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人員在同壹單位連續最近六個月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壹年度上海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納稅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的人員,已在國(境)外高校取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及以上學歷(本科、學士學位人員在國(境)外累計學習時間須在1年以上;

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畢業生應同時取得國內外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

剔除專科起點和HND),同時同壹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連續12個月達到上海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納稅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二)留學回國人員來上海創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在中國境外高校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學士及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四個條件(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實繳),本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第壹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和後期註資,個人持股壹般不低於30%)的留學回國人員。

同時,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壹單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上壹年度上海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人納稅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世界500強大學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高等教育副刊、QS世界大學排名以及上海交通大學2015公布的學校名單確定。

以上名單將在每年新世界排名公布後加入新增院校名單,並於65438+2月31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網站公布。

同時,留學生在國外院校取得的學歷學位應屬於教育部認可的範圍。

留學人員回國後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失業時間不超過2年;

與應聘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自應聘之日起6個月(含)以上有效(合同有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滿後方可申報);

留學回國人員的年齡必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被派遣人員不屬於留學回國人員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的範圍。

擴展數據

處理過程

(壹)申請人先在上海人社網註冊並填寫相關信息,然後準備相關書面材料到受理部門(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進行現場申報。

(二)受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補正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約定補正期限。逾期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本申請。

(三)受理部門對受理材料進行整理和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提交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

(四)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按照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材料的審核。

(5)審核通過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將審核意見反饋給受理部門,並將審核通過的落戶名單匯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每10個工作日壹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轉發至各區縣公安部門。審核不通過的,出具書面《不予批準決定書》。

(六)受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結算確認書、人員調動登記表等審批文件的制作。

(七)申請人憑相關證明領取批準文件後,辦理戶口遷移、申報和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留學回國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

(1)教育部頒發的國外學位證書。

(2)國外畢業證書和成績單;留學證明(須附有資質翻譯機構的翻譯)、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及國內碩士以上學歷證明或副高級以上學歷證明。

(3)留學前在國內取得的相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出國前為在職職工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的證明;有國(境)外工作經歷的,提供機構負責人簽署的勞動合同、稅單或工作證明(須附有資質翻譯機構的翻譯)。

(4)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戶口簿和身份證;出國前是農業戶口的,必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留學期間已註銷戶籍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註銷證明。

(5)上海市居住地址證明。地址為個人購買的產權房的,提供房產證;家庭住址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家庭住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戶口簿和產權人簽署的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落戶地址為集體戶口的,提供相應集體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復印件和單位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6)婚姻狀況證明。如已婚,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持有國外結婚證(離婚證)的,還須提供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譯文。

(七)孩子的出生證明(如在國外出生,應提供有資質翻譯機構的譯文)和合法出生證明。

(八)上海市檔案接收單位出具的同意接收的證明;如果檔案已經在上海,提供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保管證明。

(九)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證明(社保繳費基數和期限由社保系統提供;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並補繳的,繳費單位與已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壹致的,社保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個人所得稅繳納的,不予認定。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聘人員暫時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須提供正式聘用或內部聘用的相關證明);回國後半年以上未就業的,須附勞動手冊或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失業證明。

(十)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上海市外國專家局-關於印發《留學回國人員申請上海永久居留實施細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