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政府采購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基本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強化預算分配和監督職能,完善國家預算管理,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政府壹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後,可以臨時設立預算。
第三條各級預算應當平衡。
第四條中央政府預算(以下簡稱中央預算)由中央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預算組成。中央預算包括地方政府上繳中央政府的收入和中央政府返還或給予地方政府的補貼。
第五條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和下壹級總預算組成;如果只有下壹級預算,則下壹級總預算是指下壹級預算。沒有下壹級預算的,總預算是指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繳的收入和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下級政府的補貼。
第六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各建設單位預算組成。
第七條單位預算是指納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
第八條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
第九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第十條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壹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為單位計算。
第二章預算管理權限
第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NPC預算決算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NPC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關於預算、決算的決議。第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第十四條國務院編制中央預算草案、中央決算草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提交的預算,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決定中央預算預備費的使用;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監督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編制本級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級總預算草案;匯總下壹級政府報送的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使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編制本級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使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中央預算草案、中央決算草案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制;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的使用計劃;詳細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的使用計劃;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壹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總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各部門自行編制預算草案和決算;組織並監督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單位編制本單位的預算草案和決算;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預算收支範圍
第十九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預算收入包括:
(壹)稅收收入;
(二)按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三)特殊收入;
(四)其他收入。
預算支出包括:
(壹)經濟建設支出;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支出;
(三)國家管理費用;
(四)國防費;
(五)各項補貼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預算收入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分享收入。
預算支出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
第二十壹條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收支項目劃分、地方對中央的收入支付、中央對地方的返還或者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預算收入應當統籌使用;確需設立專項基金項目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三條上級政府不得在預算外從下級政府預算中轉移資金。下級政府不得擠占或者截留屬於上級政府預算的資金。
第四章預算編制
第二十四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
第二十五條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應當參照上壹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
第二十六條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按照復式預算編制。
復式預算的編制方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中央政府公共預算不包括赤字。
中央預算內建設投資的部分必要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外債務的方式籌集,但舉借要有合理的規模和結構。
中央預算內償還舉借債務本息所需資金,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第二十九條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對按規定必須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遺漏,也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第三十條各級預算支出,應當貫徹節約、勤儉建國的方針。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在保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適當安排其他預算支出。
第三十壹條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政府預算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幫助經濟不發達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區、邊遠貧困地區發展經濟和文化事業。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應當按照本級政府預算支出的1%至3%設立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助支出和其他不可預見的專項支出。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預算周轉金。
第三十四條各級政府預算的上年結余,可以在下壹年度用於上年結轉的項目支出;如果有結余,可以補充預算的流動資金;如有結余,可用於下壹年度必要的預算支出。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於編制下壹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
預算草案編制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將本級總預算草案報送國務院審查匯總。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 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將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五章預算審批
第三十八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國務院向大會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地方各級政府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
第三十九條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條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及時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報上壹級政府備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及時匯總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和下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報上壹級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匯總下級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根據前款規定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壹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認為下壹級政府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二條各級政府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批復本級各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及時將預算批復到所屬單位。
第六章預算執行
第四十三條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第四十四條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政府預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前,本級政府可以根據上年同期預算支出安排支出;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後,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四十五條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申請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減征、免征、緩征預算收入,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預算收入。
第四十六條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資金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拖欠。
第四十七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預算必須設立國庫;有條件的鄉、民族鄉、鎮也要設立國庫。
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地方國庫業務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國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支出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
各級國庫資金的支配權屬於同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無權動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經入庫的國庫資金。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領導,支持政府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的征收部門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支持政府財政部門嚴格管理預算支出。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應當在預算執行中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發現問題,要及時建議同級政府采取措施解決。
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收支管理,不得截留、使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將不應在預算中支出的資金轉為預算支出。
第五十壹條各級政府預算預備費的使用計劃,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報同級政府決定。
第五十二條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用於預算執行中的周轉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預算調整
第五十三條預算調整,是指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平衡預算的支出總額超過收入總額,或者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據增加。
第五十四條各級政府應對必要的預算調整制定預算調整方案。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NPC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鄉、民族鄉、鎮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第五十五條未經預算調整批準,各級政府不得作出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支出總額超過收入總額或者增加原批準的預算舉借債務數額的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上級政府應當責令改變或者撤銷違反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預算執行中,上級政府返還或者補助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接受返還或者補助資金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接受返還或者補助資金的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七條部門和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準。
第五十八條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調整方案經批準後,由本級政府報上壹級政府備案。
第八章決算
第五十九條決算草案由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每壹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
決算草案編制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第六十條編制決算草案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保證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六十壹條各部門應當對所屬單位的決算草案進行審核匯總,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發現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予以糾正。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編制中央決算草案,報國務院審查批準,然後由國務院提請NPC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查後,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六十三條各級政府決算經批準後,財政部門應當將決算批復給同級各部門。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批準的決算報上壹級政府備案。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認為下級政府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報送備案的決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的,需要撤銷批準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經審議撤銷的,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提請本級政府依照本法規定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九章監督
第六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和下級政府預算、決算。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本級預算、決算。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問題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六十八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被詢問或者質詢的有關政府或者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復。
第六十九條各級政府在每壹預算年度內,應當至少兩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七十條各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下級政府應當定期向上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七十壹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並向本級政府和上壹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七十二條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各級政府未經依法批準變更預算,使經批準的平衡預算支出總額超過收入總額,或者經批準的預算舉借債務數額增加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動用國庫資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資金的,由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退回或者追回國庫資金,並由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隱瞞預算收入或者將不應當列入預算支出的資金轉為預算支出的,由上級政府或者同級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由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章XI附則
第七十六條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預算外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各級人大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七十七條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管理,依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七十九條本法自1995 65438+10 1之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預算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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